来源:邓州在线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3〕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23年5月25日、2023年6月8日以豫政土〔2023〕685号和豫政土〔2023〕764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20.5767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资料图】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22年居住用地(一百七十四)陈湾社区安置房空地、邓州市2022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六)、邓州市湍北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明渠项目、邓州市2022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七)、邓州市湍北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引水渠项目(西)。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2022年居住用地(一百七十四)陈湾社区安置房空地项目位于花洲街道陈湾社区,邓州市2022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六)、邓州市湍北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明渠项目、邓州市2022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七)、邓州市湍北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引水渠项目(西)位于张楼乡龚家村、北张坡村、小丁村和大丁村。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属证书面积自动核减,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15日),逾期视为放弃,该区域所有权证书视为作废。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23年8月9日-2023年9月9日,复核时间:2023年9月24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9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4日分别以豫政土〔2023〕985号和豫政土〔2023〕986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10.6091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省道331内乡灵山机场至内邓高速师岗出口段改建工程(邓州段)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位于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和三里河社区,张楼乡北张坡村、大丁村、东丁村、龚家村和小丁村。
省道331内乡灵山机场至内邓高速师岗出口段改建工程(邓州段)项目位于邓州市十林镇杨寨村,罗庄镇唐坡村。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
(二)社保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属证书面积自动核减,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15日),逾期视为放弃,该区域所有权证书视为作废。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23年8月9日-2023年9月9日,复核时间:2023年9月24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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