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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安康6月21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梁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近日,经陕西省平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利县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21年8月,王某在网上发布“可有偿帮忙查找电子书籍”信息,之后,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站下载相应电子书籍后,根据寻找书籍难易程度向购买人收取2元、5元、10元不等的费用。在尝到甜头后,王某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又建立了微信群,吸收更多购买者加入群聊,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20、50、99、299元不等的会员费。购买者只需在群内说明需求书籍信息,王某为其提供“永久免费找书服务。”短短半年时间,王某便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利3.5万余元。
平利县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认罪态度较好,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平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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