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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明是延绵数千年之久的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和谐的价值理念、周备的制度体系与高度的社会共识是辉煌的中华文明稳定、发展、繁荣的有力支撑。
然而,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世界被西方殖民风潮强行卷入一个统一模式的“近代”化进程。西方启蒙思想家梅因不无偏见地断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皆是制约社会进步发展的,唯有西方的法律是一个例外。受西方法学界的影响,肩负救亡图存历史使命的中国近代思想先驱们也因此对中华法文明进行了深刻却矫枉过正的反思。梁启超在写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的《论立法权》中言:“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梁启超之言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中国学界面对强势的西方,无法从容梳理、反思自己的传统,甚至丧失了对自身法文明自信的客观现实。
其实,只要不带有偏见,就会发现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中华法文明中与现代法治相通或暗合之处不胜枚举。比如:当我们关注到现代法的导向作用时,应该了解,在中华法文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礼”正是为导人向善而设,《大戴礼记》言:礼“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当我们推崇并普及现代法治精神时,可以借鉴中国古代“礼法合一,以礼为主”的法律体系——在强调法律规范作用的同时,古人更强调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当我们在强调宪法为根本大法意识时,可以借鉴古人数千年对礼锲而不舍的追求,像古人维护礼治那样来维护宪法的权威;当我们寻求法的共识时,可以借鉴古人以礼兼顾社会各阶层的权益,遵循儒家“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的古训,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当我们追求“良法善治”时,应该知道早在春秋时思想家墨子就告诫世人“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我们追求法的正义性时,应该知道在距今300多年前的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就憧憬过人人受益的“天下之法”,主张依法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当我们阐释法的权威性与确定性时,应该知道儒家对礼的解释就是“刑(型)仁有让,示民有常”;当我们说到刑法的谦抑性时,应该知道古人的理想正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儒家“慎刑”“恤刑”的主张才是中华法文明的主流……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明中并不乏可以随着时代发展变迁而与时俱进的充满生命力的元素。
中华法文明中蕴含的“和谐”理念,特别值得关注。因为经过更新,和谐的理念可以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强大动力。
首先,中华法文明强调社会家庭的和谐。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是大罪恶。早在约三千年前的西周,法律就明文规定要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敢侮鳏寡孤独。”历代法律也规定了官府对穷苦无告的民众的冤屈要格外关心抚恤,官府应为弱势群体“做主”,主持正义。《周礼》规定“地官大司徒”的职责是“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慈幼,是免除十四岁以下者的兵役,使“幼有所长”。“养老”是对七十岁以上老人实行特殊的照顾,即免除家人的徭役,并由官府定期馈赠酒肉,使“老有所养”。“振穷”与“恤贫”是救济无力生产以自给自足的人群,使他们能有安定的生活保障;“宽疾”是由官府收养聋、哑、肢体残缺等残障之人;“安富”是使生活富裕的人能安心生产、安心生活,安居乐业。体恤弱者,是中国古代律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清律例·吏律·收养孤老》中规定了这样的助弱扶贫条文:“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这种对弱势群体的体恤优抚,是社会与家庭和谐的保证。其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而且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精神,与现代法治的精神不仅不相悖,而且完全一致。
其次,中华法文明强调国家民族间的和谐,反对武力征服与战争。先秦“显学”儒家主张以“王道”治天下。所谓“王道”就是以德(理)而不是以力服天下。孟子言:“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以理服人,爱好和平,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唐六典》记,唐代专设“典客署”,掌管王朝的对外交往,“凡酋渠首领朝见者,则馆而以礼供之。”唐代“关市令”规定:边境关口可以开设与“外番人”进行物质交流的“互市”。开市的日子,卯时(早5点至7点)之后,交易人可以将货物带到市场中交易,物价由官司与外番人商定。在婚姻方面,中央王朝的法律对外番及少数民族并无歧视性的条款,《大清律例》规定“凡外番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厢情愿)”。这种平等的条款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古代法律中是极为罕见的。正是因为有了和谐的法律理念作为支撑,中国才形成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模式。如此众多的民族在共同生活中和睦相处,繁荣发展,这在世界其他地区也是难寻踪迹的。中国古人对“王道”的追求,确立了国家、民族间交往的相互尊重与和平共处的原则,可以说这是中华法文明的耀眼之处,其甚至可以成为现代国际社会交往的范本。
再次,中华法文明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保护环境,顺应自然,限制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是中华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礼记》告诫人们应遵循“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自然规律而劳作,有些工作和劳动在一定的季节是应该被禁止的,而被禁止的原因在于其有可能对自然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比如,为了保护大自然,春天不得入山林狩猎,不得下湖捕捞,不得砍伐林木等。在考古出土的资料“秦简”及其他王朝的法律中,可以看到《礼记》中的理念和设想已然制度化、法律化。《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田律”记:春二月,林木生长,不得入山砍伐;土地需要灌溉,不得堵塞水道。春夏之交,草木生长,不许取草烧灰作为肥料,以免破坏草木的发芽生长;不得捕捉鸟兽、鱼鳖;不得掏取鸟卵、幼鸟、幼兽。七月解除禁令。《唐六典》中也有这样的记载:冬春之交,正是水中的生物孕育之时,此时不得在川泽湖泊中捕捞;春夏之交,正是山林禽兽孕育、草木生长之时,此时不得入山伐薪狩猎。这种保护自然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及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无论是制度还是理念都具有“后现代”特征,与当下所强调的环境保护也是不谋而合的。
综上所述,在具有五千多年发展历史的中华法文明中,充满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充满了中国古人独有的法律智慧,其是华夏祖先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自己的法文明及法文明的更新充满自信。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使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梁启超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时代。彼时的中国正处在列强的瓜分危机之中,效法西方,以西方法律模式为标准评价中国法律,完成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的转移,是那个时代的思想先驱无奈却不失明智的选择。而当今,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的时代。与前辈们不同的是,我们有暇从容面对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明,并从中寻找到现代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与基石。守望中华法文明是对历史的尊重,对祖先的尊重;是期望通过更新、改造使中华法文明与时俱进,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动力与平台,以贡献于我国社会高质量发展及整个世界进步。
(作者:马小红 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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